交通逃逸后,主动投案,还能认定自首
April 23, 2022昨天分享了一个案例,《赵安某交通肇事案》,整个案件有一个情节:赵安某醉酒驾驶撞击路人干云某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在民警对事故现场勘查时,赵安某返回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还能构成自首吗?今天有人在后台咨询这个问题,其实案件本身已经回答了该问题。
首先,我们先回顾下: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这个是昨天分享案件的知识点,赵律师认为最重要的就是交通肇事逃逸主客观要统一。
首先,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昨天也说了,这里的明知包括行为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昨天的案子里车左驾驶舱撞击严重,声音很大,且行为人事后还能转弯打左转灯,都说明行为人明知或应该知道的。
毕竟都撞成那样了,不知道实在说不过去。
其次,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昨天的案子的判定方法是,行为人事后没有做出任何处理措施,比如打电话报警、拨打110或有任何救助动作。
上面两条,主要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交通肇事的意图。这个是我们说的主观上存在肇事逃逸意图。
那么,客观上如何判定呢?
这里涉及到一个时空概念。我们画了张图,讲解这个过程,详细如下:
总结而言:行为人(也就是赵安某)在民警对事故现场勘查时,返回现场的。
那么行为人有没有在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呢?
显然,是有的。客观上,行为人存在肇事后逃逸的情况。
这就是我个人认为最关键的点,行为在肇事逃逸这个事情上,是否主客观统一。本案,明显是统一的,法院也认定了肇事后逃逸这个情节。
那么?
我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还能算自首吗?
首先,我们先看看刑法对自首的定义。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按照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原理,无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是否逃逸,只要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成立要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两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法院庭审认为“其(赵安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所以,是否认定为自首?和是否肇事逃逸?两者并不冲突。
我总结了一个图表,能更清楚的看清两者的关系,具体如下:
赵律后语
其实,昨天的案子讲的很清楚,实在没必要再重新一篇单独总结;
但实在是问的人有点多,所以再补一篇,希望这一篇能解答您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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