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if available)orjump to list(if available)

交通逃逸后,主动投案,还能认定自首

交通逃逸后,主动投案,还能认定自首

April 23, 2022

昨天分享了一个案例,《赵安某交通肇事案》,整个案件有一个情节:赵安某醉酒驾驶撞击路人干云某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在民警对事故现场勘查时,赵安某返回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还能构成自首吗?今天有人在后台咨询这个问题,其实案件本身已经回答了该问题。

首先,我们先回顾下: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这个是昨天分享案件的知识点,赵律师认为最重要的就是交通肇事逃逸主客观要统一

首先,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昨天也说了,这里的明知包括行为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昨天的案子里车左驾驶舱撞击严重,声音很大,且行为人事后还能转弯打左转灯,都说明行为人明知或应该知道的。

毕竟都撞成那样了,不知道实在说不过去。

其次,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昨天的案子的判定方法是,行为人事后没有做出任何处理措施,比如打电话报警、拨打110或有任何救助动作。

上面两条,主要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交通肇事的意图。这个是我们说的主观上存在肇事逃逸意图。

那么,客观上如何判定呢?

这里涉及到一个时空概念。我们画了张图,讲解这个过程,详细如下:

总结而言:行为人(也就是赵安某)在民警对事故现场勘查时,返回现场的。

那么行为人有没有在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呢?

显然,是有的。客观上,行为人存在肇事后逃逸的情况。

这就是我个人认为最关键的点,行为在肇事逃逸这个事情上,是否主客观统一。本案,明显是统一的,法院也认定了肇事后逃逸这个情节。

那么?

我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还能算自首吗?

首先,我们先看看刑法对自首的定义。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按照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原理,无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是否逃逸,只要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成立要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两个要件,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法院庭审认为“其(赵安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所以,是否认定为自首?和是否肇事逃逸?两者并不冲突。

我总结了一个图表,能更清楚的看清两者的关系,具体如下:

赵律后语

其实,昨天的案子讲的很清楚,实在没必要再重新一篇单独总结;

但实在是问的人有点多,所以再补一篇,希望这一篇能解答您的疑问。

No comments y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