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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算结婚吗?订婚后离婚,彩礼要退吗?

订婚算结婚吗?订婚后离婚,彩礼要退吗?

February 26, 2022

订婚后,男方给了彩礼,一直住在一起,但没领证?现在要“离婚”,彩礼需要退吗?

今年年初的时候,有人咨询了两个问题:

第一个客户:

“我(客户,女)和男朋友,因为年龄问题,没有领结婚证;但是在老家办了酒席了;

但我们两个人发生了矛盾,从一月份到现在,没见过面。

我们,算离婚了吗?”

另外一个客户,

“我和男朋友没结婚怀孕了,现在孩子没保住?现在我不想跟他过了,需要退换彩礼么?”

这几天,我在梳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案件:《马某甲诉李某甲等婚约财产案》,在这里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帮助到这两位客户。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马某甲 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李某甲于2016年上半年通过网络结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在双方父母主持下在原告家中定亲仪式并同居,定亲当天原告给被告彩礼10万元。

在定亲之前,李某甲确诊怀孕,并在医院做了5次保胎治疗后流产。

后来,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家长交涉未果后,马某甲起诉。

案件核心焦点

  • 彩礼的情况
  • 共同生活的情况
  • 双方未能进行婚姻登记的原因

赵律师解读

首先,法院认可彩礼是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务往来,而且彩礼的给付必然以实现结婚登记为目的,如果在给付财务过程中,双方并没有缔结婚姻,则应将彩礼予以返还

其次,彩礼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男女双方交往期间,肯定会相互有所赠与,对于这些赠与我们需要区分哪些属于彩礼,哪些仅仅是赠与。一般的,与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比对,跟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该被认定为彩礼,予以返还;而对于那些双方之间互赠的、价值较小的财务,则不能认定为彩礼,不需要返还。

最后,双方在缔结婚姻过程中的过错划分。也就是双方最后没有达成婚姻这个目的,应该按照双方过错金星划分,对未达到结婚目的应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所以,该案件中,法院认定定亲仪式并同居生活,彩礼部分应部分返还,主要结合同居时间、怀孕情节等,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到,客户咨询的两个问题:

“我们算离婚吗?”

这个问题,我们拆成两个问题来回答。

首先,我们结婚了吗?或者怎么才算结婚呢?

一般的,只有经过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才能算是真正的结婚,这样的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按照这个定义,显然我们还没有结婚,因为我们并没有获得法律保护的结婚证明,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但,这个算什么呢?

我个人认为,你们算订婚了,并且订婚后生活在一起。

第二个问题:

那,我们现在分开,算离婚吗?

答案很显然,肯定不算离婚,因为并没有结婚

那,我们算什么?

我个人认为,你们算退婚,也就是取消了缔结婚姻的约定,决定各自生活。

“需要退彩礼吗?”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可能需要拆成三个问题来回答清楚。

首先,什么是彩礼?什么情况下要认定为彩礼?什么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彩礼,应认定为赠与?

ppqq 男女双方交往期间,肯定会相互有所赠与,对于这些赠与我们需要区分哪些属于彩礼,哪些仅仅是赠与。一般的,与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比对,跟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该被认定为彩礼,予以返还;而对于那些双方之间互赠的、价值较小的财务,则不能认定为彩礼,不需要返还。

其次,彩礼需要退还吗?法律认定的退还彩礼的情况,包括: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后,应该兑换多少呢?不仅要兼顾法理,还要考虑清理以及社会影响等。

所以,针对客户的这个问题,答案也就有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需要退还。

至于需要退还多少彩礼?那些是彩礼?需要双方提供证据证明,那些属于赠与,那些属于彩礼,以及同居时间,是否养育孩子等等。

所以,法院也规定了,即使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也可以不返还彩礼: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在两年以上;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双方同居生活虽未进行登记,但是双方的“婚姻”因生育子女而比较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婚姻关系,将会给子女造成伤害。 (三)男女同居未办理登记手续,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应当返还

结语

婚姻不是一直都有的。婚姻会不会一直存在,我是存疑的。

但不管如何,婚姻涉及他和她,涉及你情我愿,讲究的是婚姻自由。

现在,已经你不情,我不愿了,就早早各走一边,一别两宽。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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