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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再返回,还算肇事逃逸么

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再返回,还算肇事逃逸么

April 24, 2022

“交通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较短时间内返回事故现场投案,能否认定具有逃逸情节”

今天分享的案例是《赵安某交通肇事案》,来自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书,案由为交通肇事罪。

案件基本信息

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赵安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撞击路边的被害人干云某,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赵安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安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赵安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3mg/100ml。

案发后,在民警对事故现场勘查时,被告人赵安某返回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安某与被害人干云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支付部分款项,被害人云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赵安某表示谅解。

案件焦点

赵安某醉酒驾驶,撞击路边干云某,致其当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后返回现场。基础案件事实清晰,唯一存在疑问的就是:

ppqq 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但在较短时间内又返回事故现场投案,能否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法院裁判要旨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安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赵安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庭审中虽称事发时不知道事故的发生,但其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安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针对被告人赵安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布局有逃逸清洁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

  1. 肇事车辆与被害人的撞击位置在肇事车辆的副驾驶侧,副驾驶侧的前挡风玻璃及引擎盖附近部位毁损严重;
  2.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安某转弯时行驶状态良好,且转弯时尚记得开启转向灯;
  3. 证人毛某某证实事故发生时撞击声很大,且事故发生于凌晨,被告人赵安某不会受到其他干扰;
  4. 被告人赵安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事故发生时,其听到响了一声,感觉撞到了什么东西,其踩了下刹车,继续往前开。

被告人赵安某虽在庭审中辩解称其不记得有无听到声音,但其并未作出合理措施而离开事故现场,故可推定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的逃逸。因此法院未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关于赵安某是否适用缓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安某系醉酒驾驶,且肇事后逃逸,案发后对被害人近亲属仅赔付部分损失,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不宜适用缓刑。

赵程程法官对该事情的解读

ppqq 对于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在较短时间内又返回事故现场投案,能否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肇事后在较短时间内投案,能反映出行为人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故不应认定被告人具有逃逸情节;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未采取合理措施驾车离开现场,可推定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当认定其具有逃逸情节。

赵程程法官同意第二种观点。她认为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该从三个方面认定:

  1. 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判断行为人是否系明知,应当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仅要看行为人的供述,还要从交通肇事的时间、撞击的部位、车辆毁损程度、交通肇事时行为人的状态、肇事后行为人的反应等方面客观评价行为人是否系明知,从而确定其是否具有逃逸情节。
  2. 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逃避法律追究既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行政及民事法律追究。具体而言,就是不履行相关法定任务,如救助伤者,立即报案、听候处理等义务。
  3. 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行为。交通事故后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这段时间。而若行为人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处理后逃跑的,因行为人的逃跑不会加重被害人的危害后果,行为人的逃跑行为性质实为脱离处理机关控制的脱逃行为。故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事故发生后,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实施逃离现场行为的,一经实施便立即成立,不论其逃离现场多远或时间多久,均不影响对其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

赵律解读

让我们看看该案是否逃逸的认定是否符合赵法官的三方面的判断。

我们先看第一条:

首先,赵安某与受害人的撞击位置在副驾驶侧,而且前挡风玻璃以及引擎盖损毁严重;其次,事故发生在凌晨且撞击声很大;再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还记得打转向灯转弯;最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听到了响声,并踩了下刹车。

所以,显然属于行为人属于明知或应该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我们再看第二条:

赵安某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任何措施,显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管目的。

最后一条: 行为人是否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行为呢?这里有个关键点。

交通事故后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这段时间。

如果赵安某在处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后逃跑,行为人的逃跑行为性质为脱离处理机关控制的逃脱行为

但是赵安某是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实施的逃离现场行为,一经实施变立即成立,不论其逃离现场多远或时间多久。

所以,虽被告人逃离事故现场后在较短时间内又返回事故现场投案,仍应认定其具有逃逸情节;但不影响其自首的认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法院最终的认定:

被告人赵安某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也就合情合理了。

所以回到我们的问题,“交通肇事后驾车离开现场,较短时间内返回事故现场投案,能否认定具有逃逸情节?”,要看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是发声在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还是首次处理后。如果首次处理前,那么肯定是肇事逃逸;如果在首次处理后,则是逃离处理机关控制。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参考文档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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